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推進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的意見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文件
國市監信發〔2024〕72號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推進
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總局各司局、網數中心,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個體工商戶遍布城鄉、數量龐大、領域廣泛、發展迅速,是民營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式現代化的有生力量和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為充分發揮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優化監管資源配置、提升監管效能的積極作用,以信用助力個體經濟健康發展,現就市場監管系統全面推進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積極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錨定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和高標準市場體系要求,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相結合,堅持法治監管、信用監管、智慧監管融合推進,強化信用護航賦能作用,依法推進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建立健全基于提升市場監管效能和服務經濟發展的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機制,有效發揮信用約束激勵作用,為個體經濟健康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到2025年底,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對轄區全量個體工商戶實施科學分類,實現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在“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中常態化運用。到2026年底,實現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結果與專業領域監管有效結合,信用風險監測預警深入推進,監管效能普遍提升,服務發展有力有效。用三年左右的時間,形成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長效機制,監管及時性、精準性、有效性不斷提升,政策精準供給和幫扶培育更加高效,個體工商戶滿意度、獲得感大幅提升。
二、夯實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數據基礎
(一)全面歸集個體工商戶信用信息。全面及時有效歸集市場監管部門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行政許可、年報公示、行政執法、抽查檢查、投訴舉報、分型分類、信用修復等各類信息;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共享在履職過程中掌握的行政許可、行政執法、抽查檢查、社保繳納、納稅、司法判決、信用評價等個體工商戶相關信息;鼓勵探索有關公用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大型平臺企業等有關方面共享掌握的與個體工商戶密切相關的經營規模、資產狀況、信譽評分等信息,為個體工商戶精準分類夯實基礎。
(二)切實提升個體工商戶數據質量。下大力氣從源頭加強個體工商戶數據治理,保障歸集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常態化做好信用監管數據質量提升工作,實施數據質量常態化、自動化、智能化監測評估,完善數據治理規則,不斷提升個體工商戶數據質量。堅持以用促歸、以用提質,通過開展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推動個體工商戶信用信息質量不斷提升。
三、實現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科學精準分類
(三)建立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市場監管總局從個體工商戶基礎屬性信息、經營狀況信息、監管執法信息等方面構建通用型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實現全國范圍內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標準相對統一,并根據監管實際更新調整、優化完善。有條件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在市場監管總局指標體系框架下,考慮個體工商戶經營狀況、合規水平、信用評價、社會責任等因素,因地制宜構建具有本地特色的通用型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
(四)建立完善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功能模塊。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在現有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基礎上,按照統一的信息化技術標準規范,建立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功能模塊,統籌做好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臺等相關業務系統的對接,為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自動分類和結果共享共用提供技術支撐。
(五)按照信用風險狀況對個體工商戶實施自動分類。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統一負責對本轄區個體工商戶進行信用風險分類,依托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按照信用風險狀況由低到高將個體工商戶自動分為信用風險低(A類)、信用風險一般(B類)、信用風險較高(C類)、信用風險高(D類)四類。分類結果記于個體工商戶名下,按月動態更新,作為配置監管資源的內部參考依據,不作為對個體工商戶的信用評價,供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共享共用,并按照統一的數據標準規范推送至市場監管總局。
四、打造個體工商戶標注體系,實現精細化監管
(六)探索建立個體工商戶標注制度。依托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聚焦市場監管部門監管重點和工作需要,探索打造個體工商戶標注體系。鼓勵各地優先從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中選取與精準監管、服務發展等相關的指標,如行業類型、線上經營、非公黨建、“名特優新”等進行分類標注,并根據工作需要,探索從市場監管重點行業領域、特殊重點區域經營、社會高度關注行業等維度設置標注,不斷擴大標注范圍,為實現精準有效監管、優惠政策直達、提升服務舉措針對性等提供支持。
(七)對長期未年報和失聯個體工商戶建立專門標注。依托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對最近連續兩個年度未年報、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個體工商戶等設置專門標注,并采取針對性監管措施,探索通過引導注銷等方式清理個體工商戶虛數,提升個體工商戶發展質量。
五、服務于監管,全面提升市場監管效能
(八)實現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深度融合。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將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和標注信息推送到“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臺,與抽查檢查對象名錄庫對接。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制定抽查工作計劃時,要根據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和標注信息,合理確定、動態調整抽查比例和頻次,實施差異化監管。對A類個體工商戶,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探索實施非現場檢查等寬松監管舉措,最大限度減少打擾;對B類個體工商戶,按常規比例和頻次開展抽查;對C類個體工商戶,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在各類監督檢查中列為重點關注對象;對D類個體工商戶,實行嚴格監管,有針對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必要時主動實施現場檢查。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積極推動市場監管領域各有關部門在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工作時,參考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結果。抽查檢查結果要及時共享至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為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動態更新提供實時數據支持。對有專門標注的個體工商戶,要根據標注情況和當地實際采取針對性監管措施。
(九)實現在專業領域全面運用。通用型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不代替各專業領域對個體工商戶的分級分類。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等重點領域在按照現有規定實行重點監管同時,要統籌行業風險防控和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通過指標融合、結果疊加、結果融合等方式,強化信用賦能專業領域監管作用。市場監管其他專業領域,可以直接使用通用型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結果,也可以參考通用型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模式,構建本領域的分級分類監管機制。
(十)探索“四新”個體工商戶監管新模式。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類屬于新質生產力范疇的個體工商戶,要積極參考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實施更加科學高效監管。按照鼓勵支持創新的原則,給予信用風險低和信用風險一般的“四新”類個體工商戶更寬松更友好的發展空間,在嚴守安全底線前提下,探索實施觸發式監管,切實做到“無事不擾”。
(十一)積極開展信用風險監測預警。有條件的地方可聚焦監管重點難點,探索開展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監測預警,及時預警風險隱患,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分類處置化解風險。可以從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中選取與信用風險關聯度高的重點指標,如異常注冊、抽查檢查多次不合格、投訴舉報異常增長等進行監測,及早發現苗頭性、趨勢性、潛在性風險,推動監管關口前移,實現由被動監管向主動監管轉變。
六、服務于發展,助力個體經濟健康發展
(十二)以信用助推個體經濟發展。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積極探索、不斷拓展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結果運用場景,在辦理相關業務時,注重參考信用風險分類結果,積極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共享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助力信用風險低的個體工商戶獲得更多政策紅利。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基礎上,探索開展個體工商戶信用評價,真正讓信用成為通行證、金招牌,讓誠信守法的個體工商戶有更高含金量、更多獲得感。在辦理許可、備案、認證、個轉企等相關業務時,推動信用風險低、信用評價好的個體工商戶優先享受綠色通道、簡化程序等便利措施;在評先評優、示范店創建、“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認定等工作中,積極參考信用風險分類、信用評價結果,讓信用的價值在更大范圍、更廣領域、更高層次得到充分體現;組織梳理有資金需求且信用風險低、信用評價好的個體工商戶形成“白名單”,向金融機構推薦,推動信用金融產品開發,提升信用貸款的可獲得性和便利性。支持推動相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為信用風險低、信用評價好的個體工商戶提供更多的“精準滴灌”幫扶。
(十三)積極拓展信用風險分類結果運用場景。鼓勵各地積極開展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信息綜合分析運用,根據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和掌握的信息,科學研判區域性、行業性、潛在性信用風險狀況,為區域發展、行業治理、監管執法等提供信息支撐,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加強與個體工商戶溝通,適時進行風險提醒,引導個體工商戶加強自我管理、自我約束,提高守信意識,依法誠信經營。
七、加強組織實施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強化組織部署、溝通協調、業務銜接,形成工作合力。信用監管機構要做好統籌協調,完善制度規范,牽頭推進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各項工作;各專業領域監管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快建立完善本行業領域分級分類監管機制;信息化管理機構要提供技術支撐,加強安全基礎設施和安全防護能力建設,防止失密泄密和侵犯個人隱私;基層市場監管所要發揮屬地管理優勢,豐富完善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方式,推進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常態化運用。要加強業務培訓和政策宣傳,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積極宣傳典型做法和工作成效,推動形成政府公正監管、個體工商戶依法誠信經營的良好社會氛圍。
市場監管總局
2024年7月24日